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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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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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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ulty Qualification Review

一、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即向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已取得該等級教師資格者除外)

二、送審教師資格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正本1份(請貼上相片並由送審人親自簽章)。履歷表請至教育部高教司教師資格及學術審查科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網址:https://www.schprs.edu.tw/)下載【須以IE瀏覽器開啟,申請帳號後並請通知人事室各學院教師業務承辦人員,經核准後進行填寫,並請先參閱該系統之使用說明】。

(二)最高學歷證書(若有修習課程者另附成績單正本,無者免附)暨現職聘書影本各1份,惟兼任教師有專任職務者須附專任職務證明文件。

(三)5年內代表作及7年內參考作1套(代表作須為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僅助理教授(或講師)等級者則得以其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為代表作送審;又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如經其院、系教評會之同意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代表之專門著作送審。)各學院(中心)、系(所)另有規定著作期限者,從其規定。

(四)教師升等送審,外審以 1 次(級)為限(各學院(中心)得自訂由院或系所送審),至少有 5 份以上審查意見表。外審意見 2/3 以上評定合格者為通過。(例 如 : 5 份 審 查 意 見 表 2/3 以 上 合 格 為 通 過 [5*2/3=3.33],即 4 份以上合格為通過;6 份審查意見表 2/3 以上合格為通過[6*2/3=4],即 4 份以上合 格為通過),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 室、中心)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正本1份(非數人合著、送審人為中研院院士或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合著者則免附)。

(六)持國外學歷教師,併附向原就讀學校查證往來信函2 件(去函影本1件【系所去函查證】,回函正本1件)或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明,及外國學位修業情形一覽表1份(若以本國學位送審者免附)。

(七)身分證正反面(外籍人士則繳送護照基本資料頁〔含出生年月日者〕)影本1份、2吋照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系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

(八)最高學歷為國外學歷者須另檢附修業期間入出境證明(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電話:2388-9393)

(九)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三、已領有同一等級教師證書者,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四、當學期未在校實際授課者不得送審;如擔任各系科實習(實驗)課程者每2小時折為1小時計算;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依「臨床教學活動折算率」折計送審,並由各系(科)所主管確認其時數。

五、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由1人用該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故須檢附「合著人證明」,敘明該著作內送審人及合著人之貢獻,並須其他合著人親自簽章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權利(可作為參考作)。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1.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2.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六、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是否確實已自該校畢業,應於送審前3個月(或至遲於系所教評會召開之同時)向原就讀學校正式去函查證,除將查證結果於系所意見欄填註外,並將查證資料併送審案報校;學歷查證作業影響教師年資起算之核計,務請注意時效並確實辦理,以免影響教師權益。

七、若所持學歷經我駐外館處依駐外館處文件驗證程序驗證並經學校確認無疑義者則得免再辦理學歷查證作業。

八、關於5年內代表作或7年內參考作(以本次教師證書審定生效日往前推算),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所送代表作未刊載出版之年月致無法判斷是否為5年內者,應加送期刊封面及目錄以利審核。

九、送審教師資格相關業務連結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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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人事室任免組

聯絡電話/(02)336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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