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U Online Faculty Handbook

其他

Date: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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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Services

一、財產物品管理系統

(1)財產物品管理

請由myNTU臺大人入口網以計中帳號及密碼登入後,由「帳務財物」進入「財產物品管理系統」檢視名下國有公用財物的管用狀況,並藉由系統中的各項功能處理財物管理問題(包括:查詢、移轉、 盤點、減損、耗材管理、帳號授權、報表…等)。

(2)二手財物資訊交流

歡迎利用「財產物品管理系統」下之「二手財物」功能,查詢或刊登不再使用的堪用校產,讓財物轉予有需求的單位繼續公用,讓校產物盡其用、打造環保校園。

服務單位/總務處保管組動產股
聯絡電話/(02)3366-5073
相關網址/財產物品管理系統:https://my.ntu.edu.tw/assetManagement/assetQuery.aspx

二、新購財產物品

本校新購財產及非消耗性物品等設備之報帳流程如下:

  1. 非消耗性物品單價新台幣六千元(含)以下,由各單位自行核銷並管理。
  2. 單價6001元以上,軟體單價10000元(含)以上之財物,請將載明財物單價、數量、廠牌型號之單據【例如:估價單、發票影本、決標單價分析表】,及財物外觀照片,上傳至保管組網站首頁右側線上服務入口之「財物編號標籤申請及進度查詢」,本組於列印下來的單據上填寫編號並製作財物標籤後,以現場領取或公文交換送還申請人。並請申請人依「自行貼牌注意事項」自行貼牌及拍照。
  3. 冷暖氣機、冰水主機、空調箱(箱型冷氣)等空調設備則需檢附經校園規劃小組及營繕組核准之「冷氣裝設/改裝/移機申請表格」單據正本(該表格可由總務處採購組網頁下載)、手機則需檢附校方同意購買之核准簽文或有效期限內之經費核定清單影本,方可辦理編號貼牌事宜。
  4. 完成採購驗收之財物單價逾新台幣六千元者,由使用單位登入e化帳務系統並產出財產/物品增加單,附上財產貼牌照片及保管組手寫財物編號文件之證明單據等資料,送保管組審核用印後再送主計室。

服務單位/總務處保管組動產股
聯絡電話/(02)3366-5077
相關網址/http://www.ga.ntu.edu.tw/property/

三、研究計畫辦公室

研究計畫辦公室空間可供申請時由保管組公告,各單位或教師應於公告期限內提供具有本校研發處登錄研究計畫向保管組提出申請,由教務長、總務長及研發長共同審核分配。

服務單位/總務處保管組
聯絡電話/(02)3366-1881
相關網址/ http://www.ga.ntu.edu.tw/property/

四、商標使用申請

本校校徽、校名(台大、臺大、臺灣大學、NTU、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AIDA、臺大TAIDA)皆已註冊,主要提供與本校有從屬(本校教職員工生)或契約(授權)關係者使用,除教職員工生之名片、文書應用外,非商業使用者需報備後使用,如為商業使用則需核定後使用。

服務單位/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聯絡電話/(02)3366-2199
相關網址/ http://fss.ga.ntu.edu.tw/Services/Trademark

五、財物及勞務採購

(一)應完成請購及採購程序擇定廠商後始得由該廠商履約,未依前開法定程序即請廠商先行交貨或提供勞務服務有違法令規定。

(二)校內授權規定如下:

  1. 一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院系所中心採購金額未逾新臺幣30萬元者,或執行分配預算之行政單位採購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者,得逕行依規定辦理採購。逾前開授權金額之採購由採購組辦理。
  2. 科研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100 萬元者,授權院系所中心逕依規定辦理採購。100萬元以上者,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後由採購組辦理後續採購程序。

服務單位/總務處採購組
聯絡電話/(02)3366-2191~6
相關網址/http:// procurement.ga.ntu.edu.tw/

六、地圖

請至「臺大首頁-認識臺大-地圖與交通資訊」https://www.ntu.edu.tw/about/map.html下載最新版本地圖,也可利用互動式地圖 https://map.ntu.edu.twhttp://guide.cc.ntu.edu.tw/ntuguide/ 快速查詢。

七、智慧財產權

  1. 教師為授課準備教材利用他人的書籍、文章、電子書、投影片、圖表、照片,甚至是影片、動畫、軟體等,這些素材的利用涉及了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著作權法特別在第 46 條訂定合理使用的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什麼是重製的合理範圍?通常來說,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依照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的質、量,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否則仍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
  2. 教師如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影片應屬「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否則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 出版社提供的教學資源光碟或教學資源網站的內容,通常授權範圍僅供教師備課、在課堂授課時利用,教師若將這些數位檔案另行上傳到校園網路平台、雲端硬碟等網路空間供學生瀏覽、下載利用,或將這些檔案錄製於開放式課程中,均已構成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該行為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請教師留意。然而如著作權人已授權公開傳輸,如「公播版」或「教育版」則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不必另外取得授權。
  4.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可以參考的國際標準,詳細規定請參考經濟部智財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24-5dd9b-301.html)之《附錄1》美國與香港教科書影印合理範圍標準摘要,關於數位教材的製作、利用請參考《附錄2》美國教育性多媒體授課合理使用指南。
  5. 本文參考經濟部智財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及「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臺灣大學校園智慧財產相關宣導網站與資源
-臺灣大學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專區 https://my.ntu.edu.tw/tipa/
-臺灣大學資訊安全中心 https://cert.ntu.edu.tw/
-臺灣大學TIPA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https://www.tipa.org.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宣導網站與資源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19-68725-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