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U Online Faculty Handbook

授課時數規定

  1. Home
  2. /
  3. 教學與學生輔導
  4. /
  5. 授課時數規定
Date: 2023-09-15
image_print

Teaching Hours

編制內專任教師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教授為8 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為9 小時、講師為10 小時,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授課。但有特殊情形,經系(所、學位學程)級、院級課程委員會通過,簽請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次一學年內補足,如仍未補足,應累計至補足為止。

專案教師

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
1.為執行計畫需要延聘之教學人員,依計畫規定辦理。
2.僅教學者,每週應授課十六小時,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教務長同意者,得酌減之。
3.參與建教合作計畫經相關教學單位延聘協助教學之教學人員,在任教學系(科)所要求下,應協助授課,每學期之授課以二學分為原則。但自任職第三年起每年需於前一聘期聘間主持至少一個校外研究計畫。
4.除前三款人員外,其餘教學人員之教學、研究及服務比照專任教師規定。」

授課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講演每節課以1 小時計;實驗及實習每節課以0.5 小時計;服務課程以1 小時計,至多計2 小時;寫作指導加計1 小時;專題研究以1 小時計,至多計3 小時;專題討論以1 小時計,至多計3 小時;合開課程依實際授課時數比例計算;共授課程所有授課教師需共同出席開課,並依實際上課時數計算,每門課程總時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3 倍為限。以上合計超過基本授課時數,則依「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核發超授鐘點費,若不足基本授課時數,則視情況加計導師或論文指導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但總數至多以4 小時計。

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服務單位/教務處課務組
聯絡電話/(02)3366-2388 分機302
相關網址/課務組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