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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

Holding a Part-time Job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二、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專任教師校外兼職須經兼職機關來函徵詢本校同意,或由擬兼職教師主動填具兼職申請表檢附資料,依行政程序核准。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自次一學年起不得在外兼職。經覆評通過者,即恢復兼職之權利。

三、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需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休假及借調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須經所屬學系(科)所務會議通過後,並經所屬學院評鑑合於標準報經本校同意。

五、本校專任教師(含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代表學校官股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須先送本校審議小組審議,通過者簽請校長核定後,方得兼職。

六、教師於休假研究期間,應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如從事研究計畫以外之工作,應先經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七、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含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3. 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含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 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 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3. 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
  4. 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5. 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含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
  6. 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含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

八、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二)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三)香港或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九、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惟得申請提高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每週合計最高以40小時為限。

十、本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 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註:以支給2個兼職費及新台幣16000元為上限)之限制。兼職費一律由本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本校者,不在此限。

十一、兼任本校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限制:

(一)仍應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以外有關公務員兼職限制之規定。

(二)不得至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外國公司兼職。

 

十二、兼職簽辦表連結路徑:人事室首頁→常用表單→任免組→兼職兼課。

服務單位/人事室任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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