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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

Promotions

一、辦理程序

(一)配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時間,由各學院(中心)擇定期程每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原則由占缺單位辦理。系(所)預審通過之升等案件,應於外審2週前送人事室形式檢核,符合規定者始得外審,外審結果及升等資料經系(所)、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

(二)合聘教師如於合聘系(所)各占二分之一缺,則由二系(所)協商擇定一主系(所)辦理。

(三)「水工試驗所」研究人員之升等由工學院辦理,惟仍應知會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二、升等資格條件

(一)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向系(所)教評會申請升等時,有實際在校授課任教事實。需經評鑑通過(或升等後尚在規定評鑑期限內)或奉校方核定免辦評鑑之教師(自110年8月1日起,教授職級始得申請免辦評鑑),但105年8月1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6條之定辦理。

(二)專任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如義務返校授課,得申請升等。

三、資歷

(一)基本服務年資:

  1. 以學年度結束日(7月31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日。
  2. 基本服務年資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6條之1、第17條、第18條規定。
  3.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4.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兼任教師年資折半採計。
  5.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2年。

(二)特別傑出表現: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4年或博士後未滿10(5)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

四、送審代表作

(一)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二)期限:

  1. 代表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最近5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參考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最近7年內(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女性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

(三)出版規定:

  1. 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但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送審人應列印專門著作(含代表作及參考作)並有刊載出版時間年月之頁面;所送著作若未刊載出版之年月者,應檢附足以證明出版時間之封面、目錄或相關文件,以利審查。
  3. 代表作最好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equal contribution author,如非上述作者,請加以書面說明對著作貢獻情形。

(四)未出版代表作之規定:

  1. 以尚未發表但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著作為代表作送審,該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之日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
  2. 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 1 年內發 表者,至多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 3 年內為限。
  3.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作者,應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4. 以2篇以上為代表作者,為免增加申請升等教師困擾,仍請申請升等教師斟酌考量如以已被接受發表著作,列為升等代表作,將來無法掌握如期出版之問題。

(五)著作發表規範:

  1. 理、工、醫、生農、管理、電機資訊、公共衛生等學院及共同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應有發表於SCI或SSCI所列學門期刊之著作,但少數特殊領域得以所屬學院外之其他相關學科標準,予以考慮。文、法律、社會科學院應有發表於其系、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或SSCI、AHCI、TSSCI、THCI所列期刊之著作。
  2. 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上網公佈,以供查詢。

(六)所送審之著作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送審教師資格時,是否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專門著作,授權由辦理送審之學院、系考量教師送審著作其學術專業所需,本於權責自行審議。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七)送審之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翻譯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八)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九)合著人:合著之著作,僅可由一人用作代表作送審教師資格,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須檢附「合著人證明」,敘明送審人及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其他合著人須簽名放棄以該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權利。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2.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十)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應有博士後獨立撰述之研究著作於回國後發表,研究領域有創新見解,整體審查無負面評價。

五、升等相關業務連結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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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人事室任免組
聯絡電話/(02)336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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