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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

Faculty Appeals

一、教師申訴條件

凡本校專任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處分後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提出申訴。

二、教師提出申訴時機

應於接獲書面通知或知悉認為違法或不當之措施次日起30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申評會(目前由秘書室負責委員會幕僚業務,電話:3366-2035)提出申訴,並依規定格式填申訴書。

三、申訴結果

申訴結果:獲評議申訴有理者,原處分單位應重為適法之處置; 申訴無理由駁回時,如不服,得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四、特殊規定

對於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之申訴案件,本校申評會如認為申訴人申訴有理由者,該評議書應送原措施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如有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應同時副知。

五、申訴依據規定

(一)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三)教師法第42條

服務單位/人事室任免組(法令部分)、秘書室(受理申訴單位)
聯絡電話/(02)3366-5932、3366-2035
相關表格/教師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