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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

Grading

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相關規定摘要

  1. 學業成績,包含各科目學期成績、補考後之學期成績及暑期成績。補考,係指學生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之規定經授課教師、系主任及學務處核准後所舉行者。
  2. 學期成績及暑期成績,係依據日常考查、平時考試、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或其他方式等加以評定。補考後之學期成績計算方式亦同,惟係以補考成績代替期末考試成績。各項目評定成績佔學期成績之比例由授課教師自行決定,惟應明列於課程大綱中,俾便學生瞭解。
  3.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方式自99 學年度第1 學期起改採等第制,依成績高低分為A+、A、A-、B+、B、B-、C+、C、C-、F、X 共11 個等第,學士班學生成績以C-為及格。碩、博士班學生成績以B-為及格。
  4. 除性質特殊之科目,經院系課程委員會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得採「通過」、「不通過」考評方式外,其餘科目之成績均應以等第表示。
  5. 期末考試因公、病、生產、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喪故、因懷孕或撫育幼兒需要而請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授課教師評定之實際成績計算;其餘原因經校核准事假補考者,學士班學生其補考成績如超過C-,概以 C-計算。碩、博士班學生其補考成績如超過B-,概以B-計算。
  6. 學期成績應於本校行事曆「期末考試完畢」之翌日起10 日內送交教務處;補考後之學期成績、暑期成績應於考試結束之翌日起3 日內送交教務處。
  7. 教師繳交成績時,若有少數學生之成績無法確定,請先將已確定之成績先使用網路登分系統繳交,勿因少數學生成績不確定而耽誤了全班成績。
  8. 為避免影響學生就業、升學、申請獎學金、轉系、輔系、雙主修等各項權益,遲交成績情況嚴重者,提行政會議報告,同時由教務處公告全校個別課程成績送達百分之五十之日期
  9. 學期課程若須至寒、暑假期間始能完成課程或實習,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繳交成績,應於學期上課結束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教務處該課程之實際結束日期及補交成績日期,如因其他原因無法依期限繳交成績者,須另經開課單位主管同意後送請教務長核可
  10. 成績繳交後不得更改。但如有因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錯誤者,得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申請更正。
  11. 補交成績之期限為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前,逾期仍未補交成績者,該科即以X 等第結算,並進行各項排名作業。
  12. 成績更正案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期起一週內完成,成績更正案之程序全部完成時,若已超過排名作業時間者,不得再重新排名,以免損及其他學生權益。
  13. 為避免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因無法聯絡授課教師以致錯過成績更正之期限,教師應於學期結束前,告知學生聯絡方式。
  14. 教師若將試卷、作業、報告等交還學生,應提醒學生妥為保存,以備查考。未檢附與計算成績有關 者,其成績不得更正。

相關法規/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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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印製

  1. 為本校課程教學需要,講義承印單位依課程上課地點區分,請填寫申請單至以下單位要求講義印製服務:
    • 校總區由教務處課務組承印。
    • 醫、公衛學院由醫學院教務分處承印。
    • 管理學院EMBA 班由EMBA 辦公室承印。
  2. 講義原稿限用A4 或B4 規格紙張,每次送印以50 頁為限。
  3. 講義稿件於送達承印單位後4 個工作日取件。如為試題者,應指派專人送達,並當場取回。
  4. 申請印製講義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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