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ortant Regulations
一、本校「學則」中與教師有關之重要條文
第13條
學生選課,須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及當學期公告之選課注意事項辦理。
學士班三年級(含)以上學生與碩、博士班學生,應於初選及加退選時一併填答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學生問卷調查表。
第16條
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但各學系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2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平時考試、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或其他方式等加以評定,且使用網路登分系統登分,登分完畢並確認後即完成成績繳交。
學生應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完畢十日起,至教務單位或上網查詢各科學期成績。
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得向各教務單位查詢。若教務單位查明登錄之成績與教師所送成績相符,且學生仍有疑義時,則應由學生逕洽授課教師查詢。
第23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兩種,最高為A+,及格標準為C-(百分制最高為100分,及格標準為60分)。
性質特殊之科目,經院系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並送教務處備查。
第25條
教師繳交、補交及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應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6條
平時、期中或期末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以X等第(百分制零分)計算。
第27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且次學期逾三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28條
僑生、港澳生、陸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離島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且次學期逾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29條
下列學生不適用本學則第27、28條規定:
一、本學則第17條之一第1項第3款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全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超過九學分者。
三、運動成績優良甄審、甄試學生。
第30條
學生因公或因急病、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之規定,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在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辦理註冊之學生須向醫學院學務分處辦理),請假程序完成後,方得補考。
第31條
期末考試補考應在次學期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二天內訂期舉行, 以一次為限;應行補考學生,逾期不得補考。
因重大事故,致無法參加補考者,得檢具證明,經系主任、院長及教務處核准後,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可以休學論處,惟其休學累計學期數仍應符合本學則相關規定。
期末考試因公、病、生產、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喪故而請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授課教師評定之實際成績計算;其餘原因經校核准事假補考者(因懷孕或撫育幼兒需要者除外),其補考成績如超過C-,概以C-計算。
第32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科該次成績以X等第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記過、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第33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須依學務處規定之請假規定請假。
第34條
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而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五小時論。
第35條
學生平時請假達學期授課時數五分之一者,降該科學期成績一等第為原則,達四分之一者,降該科學期成績二等第為原則。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學期中某科目請假達三分之一者,該科成績以X等第登錄。
第36條
經核准請公假、產假者,或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51條
學生本人對於應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明,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本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成績不予採認。
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者,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74條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比照各學系學士學位班規定,其成績及格標準為 B-。
第87條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應保存一年,但涉及申訴案者,應依實際需要延長保存年限。教師繳交教務處成績檔應由教務處永久保存。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全文:https://www.aca.ntu.edu.tw/WebUPD/aca/UAADRules/學則.pdf
二、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條文重點摘要
第16條
開學後網路加選之方式,分為下列三類,由授課教師決定所授課程之加選方式,
並事先公布於臺大課程網:
第一類:教師不設定修課人數上限,學生可直接上網加選。
第二類:教師發給「加選授權碼」,自行管控學生修課資格及人數,學生再依教師發給之授權碼上網加選。第三類:教師有設定修課人數上限,擬修課學生上網登記後,教務處於網路加選期間,依各課程之剩餘名額進行六次分發作業。
教師發給加選授權碼時,得要求領取者出示學生證,並於簽名單填寫學號及姓名。日後教師若發現有未經授權而加選者,得以書面通知教務單位註銷該選課紀錄。
第21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者,得於開學第三週上網下載「教師同意加簽單」,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並於規定期限內送交教務單位,辦理人工加簽:
一、 應屆畢業生若不修該課,則本學年度無法畢業。
二、 本學期選課未達修課學分下限規定。
三、 專題研究、專題討論之類課程,本學期擬修習二門課號相同但內容不同者。
四、 其他經教師專業判斷同意學生修課者。
各課程加簽後之修課總人數,以不超過該課程上課教室容量百分之十為原則。
第25條
教師及系所主管於選課期間,得上網查閱各該系所學生選課情形,適時加以輔導。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全文:https://www.aca.ntu.edu.tw/WebUPD/aca/UAADRules/選課辦法.pdf
三、本校「學生停修課程辦法」條文重點摘要
第1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核准後,送交教務處辦理。但有特殊情形經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教務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3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末考試開始前三週提出。但情況特殊檢附證明文件,於期末考試開始日前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及教務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4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原則。但情況特殊檢附證明文件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及教務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修後,學生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含碩、博士論文)。
第5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6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等費用之課程停修後,其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停修課程辦法全文:https://www.aca.ntu.edu.tw/WebUPD/aca/UAADRules/停修辦法.pdf
四、本校學生學號共計9 碼,各碼代表之意義如下
第1 碼:為英文字母,代表之意義如下:
意義 |
班別及代碼 |
|||
學士 |
碩士 |
博士 |
進修學士 |
|
一般生 |
B |
R |
D |
E |
交換生;訪問生 |
T |
A |
C |
|
在職專班生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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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專班生 |
J |
|||
碩士逕修博士生 |
F |
|||
在職逕修博士生 |
Q |
|||
學士逕修博士生 |
D |
|||
暑期專班生 |
H |
H |
H |
|
高中預修生 |
K |
|||
春季預修生 |
S |
第2-3 碼:代表入學之學年度。
第 4 碼:代表所屬學院之代碼。
第5-6 碼:代表所屬學系(所)代碼。
系所合一之學系,學士班學生之系(所)代碼為「0X」或「1X」, 則該系碩、博士班學生之系(所)代碼為「2X」或「3X」。只有碩、博士班而無學士班之獨立研究所,其系(所)代碼則為「4X」。
第 7 碼:代表組別代碼。學系(所)在學籍上未分組者,其代碼為「0」。但學號第1 碼為T、A、C 者,學號第7 碼「1」代表校級交換生; 「2」代表院級交換生;「3」代表自行付費就讀之訪問學生。
第8-9 碼:代表該生在該系(所)組之流水編號。
例如:
學號B10201052
為110 學年度入學/ 理學院/ 數學系/ 編號52 之學士班學生。
學號R10628103
為110 學年度入學/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園藝暨景觀學系 園藝作物組/ 編號03 之碩士班學生。
五、本校各教務單位承辦學生或校友各項業務之分工
承辦單位 | 申請人身分 |
註冊組 | 1.文、理、社科、工、生物資源暨農、管理、電機資訊、法律、生命科學院之學士班學生及校友。 2.醫學院:護理系一年級及除學士後護理學系外其他學系一、二年級學士班學生。 3.公共衛生學院:一年級學士班學生。 4.進修學士班校友。 |
研究生教務組 | 文、理、社科、工、生物資源暨農、管理、電機資訊、法律、生命科學院、共教中心、進修推廣學院之碩博士班研究生及校友。 |
醫學院教務分處 | 1.醫學院:學士後護理學系所有學生及校友;護理系二年級以上及其他系三年級以上學士班學生及校友;碩博士班研究生及校友。 2.公共衛生學院:二年級以上學士班學生及校友;碩博士班研究生及校友。 |
六、本校各教務單位承辦成績業務之分工
教務單位 | 負責範圍 |
醫學院教務分處 | 醫學院與公衛學院所屬系所開授課程 |
研究生教務組 | 扣除上述範圍後之研究所課程 |
註冊組 | 扣除上述範圍後之學士班課程 |